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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讨债公司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林某系该小区业主,但未入住,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该公司应提供相应物业服务,林某应于每月向该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实行物业管理以来,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林某自2022年5月至2024年11月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林某一直未缴纳,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至本院。
案件审理
经审理,该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林某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该公司履行了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林某虽未入住,但作为业主接受了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法院查明,原告确有催收行为,且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应立即支付拖欠物业费,共计7000元。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并非针对个别业主进行。虽然业主并未入住,但客观上仍然享受了物业服务。因此,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供稿 | 朱逸飞(青年理论小组)
编辑 | 张朵朵
审核 | 黄凌峰
审签 | 付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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