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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在催收对象方面,《催收标准》特别提到,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下称“相关当事人”)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无关第三人主动提出愿意代债务人偿还逾期债务,需向其告知债务人逾期欠款余额等必要个人信息的,催收人员应事先取得债务人本人同意,债务人已失联的情况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催收标准》还对催收时间和频次做出了规定。《催收标准》明确,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已约定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从其约定。合同协议约定应至少满足不在每日0:00至6:00催收。
《催收标准》进一步规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未明确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在恰当时间开展,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范围内,不应频繁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与债务人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假冒党政机关开展催收
在催收行为方面,《催收标准》做出了六方面的规范。
一是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表明所代表金融机构名称和催收机构名称(如有涉及),不应隐瞒身份,假冒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
二是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余额、违约后果、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持客观陈述,不应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夸大事实(如虚假夸大债务金额、违约性质、法律后果等)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等),不应误导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三是催收人员应使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收款渠道,不应私自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收款或收取其他财物,不应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应诱导或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四是如金融机构委托催收人员代收欠款,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出示金融机构书面委托证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拒绝催收人员代收行为,催收人员应允许其自主选择原还款路径。
五是因债务人服刑、被司法羁押或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债务人短时间内丧失偿债能力的,经金融机构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无误并同意后可暂停催收,待相关情况好转后金融机构视情况恢复催收。
六是债务人完成逾期债务清偿后,金融机构应终止催收并通知第三方催收机构终止催收。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日前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对异常维权指南》《金融领域维权信息网络发布指引》《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催收指引》)等自律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催收指引》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的金融从业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也可为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参考。其中,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个人网络消费信贷服务并开展贷后催收的组织均为该文件所称的金融从业机构;具备相应企业经营范围,以合同形式接受金融从业机构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和信用卡透支户开展催收工作或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的组织为典型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催收指引》指出,催收工作规范包括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6个方面。
《催收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同时,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未明确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在恰当时间开展,不应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范围内,不应频繁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此外,催收人员不应隐瞒身份,假冒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不应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夸大事实(如虚假夸大债务金额、违约性质、法律后果等)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等),不应误导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信息披露方面,金融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评估,实行名单制管理,具备条件的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在同一时期内仅可委托—家催收机构对单笔债务实施催收。
此外,当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催收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催收人员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可能危及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遇到有组织的“黑灰产”,(如反催收联盟)严重干扰正常催收工作,应自事件发现起48小时内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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